*增值稅政策*
1.2019年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適用于哪些小微企業?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政策的適用對象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
2.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4.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代開專用發票需繳稅,自開專用發票如何繳稅?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稅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6.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1月份銷售額23萬,2月和3月辦理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8.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以后,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是否可以適用新的免稅標準?保險企業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能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9.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是否免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10.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確定?
答:建筑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11.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一項專利技術,按規定享受技術轉讓相關免稅政策。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時,是否計算轉讓專利技術的銷售額?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因此,計算銷售額時應包括轉讓專利技術等免稅銷售額。
13.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后,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產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按規定納稅。
1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欄次沒有變動,但部分欄次填寫口徑有變化。《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15.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答: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應分以下情況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征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
16.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了一間商鋪,剔除商鋪的銷售額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申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標準及填報注意事項。
1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現要轉讓一間廠房,在申報過程中,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18.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是否需要預繳?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9.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第一季度銷售收入分別為:1月11萬、2月9萬、3月9.5萬,那么,第一季度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當季均可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按照問題中的納稅人1-3月收入情況,一季度銷售額為29.5萬元,未超過30萬元,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20.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1.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2.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5.轉登記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6.納稅人在2019年3月份從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么影響?
答:納稅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如果在3月份申請從按月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將從4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納稅申報在7月申報期辦理。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繼續免征增值稅。但納稅人此次變更納稅期限后,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后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27.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么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納稅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于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28.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2019年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9.2018年9月注冊成立的公司,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至目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期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出12個月(4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轉登記政策。
30.一家商貿企業,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后來由于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只允許辦理一次。
31.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曾經達到500萬元,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在2019年申請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達500萬元,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里可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所以,如果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辦理轉登記的。
32.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3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4.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以。對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35.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6.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
37.一名創業大學生開辦了一個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范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于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38.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此次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怎么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后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后,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4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于“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41.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1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繳納了3000元增值稅。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后,之前代開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1月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2.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2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一張銷售額為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一張銷售額為15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繳納了增值稅。3月1日,因發生銷貨退回,購買方把金額為20萬元的專用發票退回,該張發票購買方尚未申報抵扣。請問,對于這張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處理?代開發票時已經繳納的增值稅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答:對于第一個問題,因跨月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如果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納稅人可以在購買方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對于第二個問題,稅務機關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后,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代開專用發票所繳納的增值稅。此外,如果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的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前期代開15萬元普通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也可以在申報本季度增值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按5%納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按10%納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44.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45.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后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么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有效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采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采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后,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47.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48.此次新政策對原來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有影響嗎?
答:有影響,而且是利好。假設納稅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2018年一樣,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如果納稅人的效益越來越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了,按照原來的規定是不能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但現在只要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49.“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兩者之間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叫法,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范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占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50.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一樣嗎?
答:原有政策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指標分別設置了條件,2019年新出臺的政策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目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一樣的,即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都是300萬元、資產總額上限都是5000萬元、從業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5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答: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5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53.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4.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凈所得”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針對盈利企業而言的。對于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55.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56.假設某企業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萬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當年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28萬元嗎?
答:不是,比這更少。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是: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繳納5萬元(100×5%),100萬元至280萬元的部分,需要繳納18萬元[(280-100)×10%],加在一起當年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萬元,而不是用280萬元直接乘以10%來計算。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280萬元時,僅繳納23萬元稅款,而不是28萬元。
57.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答:不能。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8.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9.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那么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鑒于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在判斷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6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61.企業從業人數波動較大,各個時間點從業人數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62.年中設立的公司,8月取得營業執照,11月開始有營業收入。請問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計算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時,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中的“實際經營期”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12月,還是11-12月?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63.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上述規定一直沒有改變。
64.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65.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66.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至2021年納稅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度預繳申報起才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7.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8.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69.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70.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何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申報期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并聯系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年度結束后,原則上在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71.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么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若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72.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因此,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73.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74.跨地區經營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75.運營污水治理項目的企業,從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019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76.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復雜,是否還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答:按照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我們全面取消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同時,我們在申報表中設計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限制或禁止行業”等相關指標,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征管系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單,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77.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是否可自動識別并標記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
答: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已完成相關升級工作,實現系統的“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自動校驗”功能,可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自動勾選“是否小微企業標識”,自動計算優惠稅款,自動填寫相應表單,提交申報表時自動校驗勾稽關系。
78.修訂后的預繳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按月度預繳的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報這部分內容?
答:預繳納稅申報表中“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的所有項目均按季度填報,月度預繳不需要每月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預繳申報當季度最后一個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填報。如在4月份征期申報3月的稅款時,才需要填報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報時,是不需要填報的。
79.新修訂的預繳申報表要求填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需要計算的指標細化為“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項目,主要是考慮盡量減輕企業自行計算的負擔。一般來說,“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業在會計核算、人員管理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既有的數據,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業為享受稅收優惠而特別計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現計算錯誤。
80.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后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項,并將升級優化稅收征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征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系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
81.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后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稅收減免不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方式實現,而是通過直接調減定額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些企業應在納稅申報表中根據稅務機關核定時的情況,正確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項目。
82.對于通過網絡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請問網上申報系統什么時間會完成升級?
答:為全面落實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確保小型微利企業及時享受稅收優惠,目前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電子稅務局和各省網上申報系統均已經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關升級。
83.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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